联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定名为“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矿业增值服务联盟”(以下简称“中国矿业增值服务联盟”),英文名称为“Value-added Services Union of China Mining”,缩写为“VSUCM”。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科技部指导下,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而由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矿业产业科学研究、矿山生产运营、矿冶装备材料研制、矿业工程承包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而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通过联盟整合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方资源,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联盟成员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领域的研发、制造及应用水平,提高设备的技术含量,延长产业链;为联盟成员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新理念、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管理在国内外矿山资源企业的推广应用,从而产生企业的增值,更好地服务于矿业行业,提升我国矿业领域设备与技术创新应用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联盟的基本原则
(一)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以提升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应用相关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联合国内致力于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各应用研究与生产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下,积极推动中国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技术的自主创新与科学发展,共同建设、共享成果,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坚持奉行开放政策,积极吸纳选冶联合新研究、矿冶边缘科学与行业交叉学科、机电一体科学、物理化学工程科学、新材料工程科学及相关学科的最新成就,深入研究、突破现阶段矿业开发领域在难选冶、低品位、综合回收以及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技术瓶颈,开创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原则使其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实现增值;
(三)坚持产学研结合、融合互动发展,在行业主管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与指导下,共同努力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协作攻关,促进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应用产业快速发展。
第五条 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我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盟设“成果转化部”,该部门是属于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科技成果转化协作工作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协助科技成果、专利的转化,推荐部级科技项目评价、科技成果鉴定,拓展科技合作交流渠道,建设科技合作与交流服务平台。
第七条 联盟首届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处)的驻所为:北京中矿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联盟围绕矿产资源开发应用产业的发展,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资源、信息共享和互惠互利;积极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争取政府部门在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组织联盟成员围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开展技术合作,协调其他社会资源,提升联盟成员的竞争力。
(一)围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积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究与开发,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
(二)推广、应用和保护本联盟成员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交流与保护规范。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帮助本联盟成员解决业务发展中的问题;
(四)组织联盟成员共同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技术研发、生产技术、市场开发、公共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资源开放共享平台,促进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资源有效利用;
(五)加强联盟成员之间人员的交流互动,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为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六)加强与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研究单位与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制定并推广相关技术标准,提升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整体竞争力;
(八)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协助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实行监督和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为政府部门制订相关产业政策以及组织实施重大项目提供决策依据;
(九)维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联盟成员与消费者的良好关系。开展有益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十)坚持以增值服务为核心出发点,在现有技术和装备的情况下,探索技术融合和装备创新,以解决企业疑点难点为己任,带动行业的整体发展。
第三章 成员
第九条 联盟的成员均为单位成员。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相关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应用、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第十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企业、单位介绍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3、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应用、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
4、加入联盟的承诺。
(二)加入联盟的程序:
1、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2、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3、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联盟理事会;
4、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5、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会费;
6、理事会颁发联盟成员证书,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拥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副理事长单位享有4个名额,常务理事单位享有3个名额,理事单位享有2个名额,普通会员享有1个名额);
(三)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四)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的权利;
(五)获得联盟服务和资源的共享优先权。根据会员级别不同,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的待遇也不完全一样(副理事长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优先);
(六)联盟产品应优先选用或推荐;
(七)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有权通过联盟向政府部门反映意愿;
(九)对联盟财务收支质询;
(十)联盟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盟章程;
(二)积极支持并参与联盟的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
(三)积极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联盟活动经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七)尊重知识产权,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取消成员资格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联盟成员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
(三)联盟没有责任返还已交纳的年费和赞助费;
(四)自动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五)联盟成员自动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他制度、作出不利于联盟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联盟成员被除名,联盟收回其成员证书,不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三)联盟成员除名两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专家技术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一名。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首届理事由联盟发起单位派出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三)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审议和批准专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五)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受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六)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九)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
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它理事代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由行业内、外知名的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专家组成,由理事会聘任
建立专家库。专家技术委员会由以下人选构成:
(一)高校、科研院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加工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教授;
(二)规模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加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拥有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工作重点;
(二)对本行业的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提供咨询论证;
(三)负责对联盟组织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市场开发等研发项目的经费预算编制、项目招标、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等工作进行技术把关;
(四)专家技术委员会按理事会的工作安排履行职责。根据项目需要,每个项目对应一个专家组,从专家技术委员会中挑选相应专业的若干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
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各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
第二十五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行使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在专家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方向指导下,制定技术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拟定具体的开发项目,报理事会批准;
(三)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四)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章程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五)负责具体项目协议的执行检查、协调,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具体协议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对具体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备案,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八)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审理;
(九)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二十九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批准联盟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成员入会缴纳的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各级政府机构下拨的工作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联盟会员与获得服务的企业取得增值效益后,应给予联盟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
(六)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条 联盟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
暂定理事长单位20万元;副理事长单位5万元;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理事单位2万元,普通会员1万元;矿山企业暂免收会费。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含)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 1月 19日核心成员单位第一次筹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矿业增值服务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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